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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振义被评为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决定
[发布时间:2008-09-04 12:11:44 ][阅读次数:13556 次]
  
 
 
 
刘振义被评为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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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精神,为有效保护和传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文化部于2007年4月印发了《文化部办公厅关于推荐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办社图函[2007]111号)。经各地申报、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社会公示和复核,最后确定第二批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民俗等五大类的551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营口市《辽宁鼓乐》传承人刘振义被评为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于2008年2月17日在中国文化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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